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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原告
胡仁德
原告
詹枝美
原告
李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厚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仁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厚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胡仁德部分: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 543,333元、溢扣薪資(短領)156,348元、資遣費231,400元與預告工資65,000元,合計請求996,081元,並確認105年8月至109年3 月間之勞保費用有扣繳。惟原告胡仁德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有本院109年度救字10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胡仁德之訴訟標的部分,不列入本件裁判費之計算。

㈡原告詹枝美部分:積欠薪資 180,061元、溢扣薪資(短領)106,902元與資遣費 104,411元,合計請求391,374元並確認105年8月至109年3月間之勞保費用有扣繳。

㈢原告李秀珍部分:積欠薪資 267,847元、溢扣薪資(短領)171,828元,合計請求439,67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去除已聲請訴訟救助之胡仁德部分合計為831,0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093元(計算式:9,140元×2/ 3= 6,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47元(計算式:9,140元-6,093元=3,04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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