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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告
林順朝
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3,322元(含退休金1,580,400元及資遣費 82,9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689元(計算式:17,533元×2/3 =11,689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4元(計算式:17,533元-11,689元=5,8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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