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聲 請 人 李采家 代 理 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中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