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3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黃永祥即至祥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惟依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7661 號執行命令,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5,2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