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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聲請人
黃白禛
代理人
蘇國賓
相對人
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0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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