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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9號

原告
周業展
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禾鑫生技開發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王 笙
被告
王 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9,353元(含積欠工資136,553元與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2,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0元(計算式:1,440元-960元=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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