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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原告
廖育輝
被告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2元(含資遣費32,596元、工資20,2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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