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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吳濬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原   告 吳濬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究係向「林協健」或是「僑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僑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請原告確認本件被告為何者,若被告應為法人,請呈報被告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原告呈報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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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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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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