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原 告 吳濬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究係向「林協健」或是「僑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僑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請原告確認本件被告為何者,若被告應為法人,請呈報被告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原告呈報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