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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蔡恩生蔡怡君即其昌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   告 蔡恩生 被   告 蔡怡君即其昌工程行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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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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