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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聲請人
李翔羿
相對人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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