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李翔羿
- 相對人
-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霞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