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李翔羿 相 對 人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