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災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原 告 葉權儇 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被 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瑞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請原告提供受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警察機關、相關訴訟案件字號等資料。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