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林晴萱
- 被告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508元(含看護費28,600元、勞動能力減損1,686,908元、精神慰撫金35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