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林晴萱 被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508元(含看護費28,600元、勞動能力減損1,686,908元、精神慰撫金35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