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蘇于珊
- 被告
-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空白,因而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是仍待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