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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蘇于珊
  • 被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原   告 蘇于珊 被   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空白,因而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是仍待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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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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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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