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林世民
- 原告蘇于珊
- 被告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原 告 蘇于珊 被 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空白,因而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是仍待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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