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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原告
蘇于珊
被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空白,因而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是仍待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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