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蘇于珊
  • 被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原   告 蘇于珊 被   告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