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蘇于珊
- 被告
- 林琮淵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