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黃文珊
- 被告
-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0元(職訓生活津貼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