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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1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13號

聲請人
張尹芝
相對人
香港商易通全球跨境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書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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