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張尹芝 相 對 人 香港商易通全球跨境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書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 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