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林育齊
- 被告
- 家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請原告表明本件起訴請求金額之原因事實,並分別列明其各項金額為何,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