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原 告 林育齊 被 告 家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請原告表明本件起訴請求金額之原因事實,並分別列明其各項金額為何,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