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6號
- 原告
- 林志文
- 被告
-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華
- 被告
- 王詩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587元(計算式:12,880元×2/3= 8,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計算式:12,880元-8,587元=4,293元)。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王詩帆」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王詩帆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200,000元);如雇主為「王詩帆」,請補正關於「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2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二、原告併請以書狀具體表明上開所請加班費之起迄日、每日加班時數及其計算標準。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