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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67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7號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被告
曾淑美即美順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請被告一併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連絡電話。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尚未聯絡到被告,倘被告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聯繫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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