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7號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被 告 曾淑美即美順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請被告一併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連絡電話。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尚未聯絡到被告,倘被告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聯繫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