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 原告
- 蔡孟樺
- 被告
-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崇賢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30元(含二月薪資35,134元、三月薪資6,545元、一月全勤費用1,913元、二、三月油資2,688元及資遣費3,2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之訴訟標的為二、三月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訴訟標的合計為 44,9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