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陳鴻鈞
林祺勝
林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陳鴻鈞、林祺勝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