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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陳鴻鈞

林祺勝

林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陳鴻鈞、林祺勝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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