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江佳晟 被 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華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世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就妨害名譽部分:被告楊世裕為敦泰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5樓之8 ,下簡稱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原為敦泰公司之員工,在原告自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一個比一個不如」、「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話」等話。另於108 年4 月9 日11時許,原告在敦泰公司會議室會議中,因詢問個人被扣薪原因及未發放之工資等事,遭被告楊世裕施加推肩、抓領口、推倒、吐口丟物品等暴行,並辱罵「幹你娘、王八蛋、垃圾、卑鄙、賤」等言語,當日下午2 時許因原告不願意填離職單,再次遭被告楊世裕辱罵「一世人撿角,給你資遣費、乞丐」等語,原告因此受有名譽、人格權受損,因此打擊致精神上相當痛苦,而有失眠、焦慮症、憂鬱症等。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就銷售獎金部分: ㈠原告受僱被告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期間,售出敦泰本善戶別建案C3及B3戶,依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及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獎金,但原告於108 年4 月9 日上開會議中,因詢問獎金一事與被告楊世裕發生爭執,致遭受被告敦泰公司資遣而未領取,故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獎金。 ㈡原告應徵職缺是業務助理,但於108 年1 月29日業務會議,因業務同事洪睿敏離職,被告董事長於會議上口頭指示離職同事將客戶資料交接給原告,並要求原告修改客戶資料上之業務人員負責人,於108 年1 月29、30日原告同兩位業務部同事(黃淳榆、李佳蕙)與董事長完成「銷售簡報」、「成屋介紹」考核,董事長講評說恭喜兩位專員(指原告、黃淳榆),並於108 年2 月15日收報董事長秘書通知宣布通過初核,同時加入銷售人員輪值表(見本院卷297 頁);108 年2 月26日被告敦泰公司董事長口頭承諾原告為專員,C3戶原告多次與買方談價,經被告董事長同意以5566萬元售出,並於108 年3 月8 日完成合約。B3、C2成交價皆低於10%利潤(見本院卷第289 頁本善成本分析表),都有發放獎金,C3成交價高於10% 利潤,銷售條件高於B3、C2,依據平等原則,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C3銷售之團體獎金給原告。C3之驗收、交屋組長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部分,C3自108 年3 月8 日完成簽約起至108 年4 月9 日,原告均為C3戶驗屋小組長、小組團員,已於108 年4 月9 日前完成大部分驗收、交屋之準備工作,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或依比例發放此部分獎金給原告。又原告是B3戶之驗屋小組長,驗屋忙到超過下班時間,B3戶之驗收至交屋時,原告均在職,符合領取獎金資格,故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原告B3戶之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366元及團體獎金4487元。 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29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就妨害名譽部分:原告請求因名譽、人格全受侵害之損害賠償部分,請法院斟酌加害是否重大及兩造間之身份地位等關係酌定相當金額。 就請求銷售獎金部分: ㈠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1.1 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係指業務部及或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本善建案,如期簽約、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獎金」,而原告之職務為業務助理,並非編制內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自無從領取C3戶之銷售個人獎金15萬5848元(即附表編號1 之個人獎金)。又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但C3成交價低於底價,根本無銷售(含附表編號2 之團體獎金)僅將可以領取。另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2.2.1 之驗收小組組長始有領取組長個人獎金之資格,而C3戶驗收小組為楊雅鈞,並非原告,故原告亦無從可領取;縱原告有領取之資格,但依據該辦法2.2.1 「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職者,此獎金不予核發」,原告於108 年4 月18日離職,C3戶於4 月23日始完成驗收,自不得領取個人獎金(附表編號5 );另驗、交屋小組團體獎金(即附表編號4 ),依據上開辦法2.2.2 「驗、交屋期間小組人員,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原告於驗收交屋前已離職,自不得領取。 ㈡B3戶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附表編號3 ),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2.2.驗、交屋獎金計算方式,完成驗交屋核發個人(組長)獎金、團體獎金,原告雖為B3戶驗收小組組長完成B3驗收交屋,惟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7.0 「成交價底於底價,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B3戶之底價為5264萬8077元,成交價為4808萬元,則B3戶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金即全部不予發放(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 ㈢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為來客反應觀察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總表、帆布定點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案卡等6 項,其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3.0 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茲參酌,按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 、B 章程辦法」、「C 表格」、「D 契約/ 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各項文件除「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 、其餘均為類別C ,依此辦法4.7 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告因工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 年4 月18日資遣,惟依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錄類別C 、300 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 、300 元;建材廠商對為總表類別C 、300 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B 、10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類別C 、300 元;定點租賃檔案卡類別C 、300 元)。 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372至373頁):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為公司員工(勞工保險投保期間: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見本院卷第53頁),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與原告在公司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竟基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語辱罵原告,被告楊世裕涉犯公然侮辱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易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㈡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被告敦泰公司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 至160 頁、第187 至190 頁),獎金結算方式是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日核發。 ㈢C3戶銷售個人獎金15萬5484元、團體獎金為3 萬3396元、戶別B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366元、團體獎金4487元、戶別C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896元、戶別C3驗收、交屋小組團體獎金5195元。 ㈣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61 頁)、C3成交價5566萬元(含裝潢費300 萬元,如被證三)、C3戶客戶交屋現況確認表(見本院卷第185 至186 頁)。 ㈤B3戶之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共出售4808萬元、B3底價為5264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81 至184 頁) ㈥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1 至196 頁)。 ㈦原告在任職期間是B3交屋組長。 ㈧被告答辯狀所載3.1.1 至3.3.6 之文件獎金共計2500元(見本院卷第213 頁) 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楊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2938元(項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爭點事項: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楊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 ㈠查,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曾為被告敦泰公司之員工(自107 年12月17日起至108 年4 月18日止)。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與原告在公司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竟基於公然侮辱的之犯意,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語辱罵原告,足使原告感受難堪及羞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且被告楊世裕上開辱罵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易字第3837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6、29頁),是以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與刑法之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因之而受有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行為人之言詞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不論所為係因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亦足當之。另行為人所述之內容,依所提證據資料,如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固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難謂必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但所指摘或所陳述之內容,如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屬真實,仍不得阻卻違法。又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查,被告楊世裕對原告在會議中,對原告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均屬對他人所為之負面性話語,客觀上為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行為,是原告主張遭被告楊世裕以上開言語辱罵,致原告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一情,應可採信。 ㈢另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另指稱:原告自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一個比一個不如」、「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話」,亦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是原告就上開指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原告僅提出光碟(見108 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卷第11頁),然上開言語至多僅能證明係被告楊世裕情預言語發洩,尚難證明有侮辱原告之犯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供調查,故原告指述被告楊世裕在上開期間,有多次侮辱與威脅原告之嫌,即有疑義,是自難為被告楊世裕不利之認定,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難採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據;精神慰撫金之核給之標準,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其相當之數額。查,原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狀況勉持(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0373 號偵影卷第15頁);被告楊世裕於刑事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美國德州大學雙碩士畢業,有美國會計師及臺灣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已婚,育有二子女(見本院刑事卷宗影本第82頁)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另參酌雙方訟爭之歷程、所使用之言語,並綜合斟酌兩造教育程度、工作情形、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行為態樣、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36萬元,應屬過高,應核減為5 萬元為適當。 爭點事項: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2938元(項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所示),有無理由?㈠查,原告自107 年12月17日起至108 年4 月18日止,在被告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乙事,有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1 至196 頁)、原告之薪資銓敘表(見本院卷第331 至332 頁)、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35 、295 頁)等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自任職被告敦泰公司起即擔任業務助理,並於108 年2 月15日經被告敦泰公司通知通過初核升正式員工,要求原告簽署新人服務契約書。至於原告提上開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約書」、被告敦泰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8 9頁)中提及「擔任業務人員」、排班表(見本院卷第297 頁)、被告敦泰公司負責人楊世裕在108 年2 月26日會議中已認可原告為業務員等情,然查上開「新人服務契約書」等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是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人員(含業務助理),無從認定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銷售專員,否則,被告敦泰公司若已將原告編制為正式「業務員」或「業務銷售專員」,理應於上開原告之薪資銓敘表正式記載清楚「業務員」或「業務銷售專員」,而非仍標示「業務助理」,是原告上開主張其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員,難以採信。 ㈡按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第1 條「銷售獎金定義」:1.1 「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指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本善建按,如期簽約、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獎金;1.2 「介紹人銷售獎金之定義」任何人凡介紹客戶看屋並促成簽約及交屋完成,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公司指定帳號者,核發獎金;惟領取介紹人獎金者(本辦法2.3 ),不得再請領本辦法1.1 所定義之獎金。同法第5.0 條「獎金結算及發放方式」:5.1 銷售獎金百分之五十於簽約完成後發放,另百分之五十獎金於交屋完成後發放,並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乙次,並於次月份薪資發放日核發。團體獎金之結算及發放方式亦同上述。5.2 獎金結算由業務部人員於每季(3.6.9.12月底)負責結算,經董事長核准後,並於次月份薪資發放日核發。同法第7.0 條「不計獎金之狀況說明」: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訂定之底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此有敦泰建設銷售辦法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 至160 頁、第187 至190 頁)。依上揭銷售獎金辦法規定,僅有業務人員(即指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及介紹人可分得銷售獎金,而依上開論述,原告僅是被告敦泰公司業務部之業務助理,並非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且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亦非本案之介紹人,則原告本於上開敦泰建設銷售獎金辦法請求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獎金,即有疑義。 ㈢再依據證人即財務主管楊雅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C3戶成交價是5566萬元,B3戶成交價是4808萬元。C3戶沒有發放獎金。郭力嘉有領取B3戶之獎金。公司發放獎金時,原告並未任職在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47 、249 頁)。證人即管理部門傅立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B3戶當時銷售成交價是低於底價,成交價是4808萬元,底價是523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9 至250 頁)。參以卷附之敦泰本善開價及底價表(製表日:108 年10月5 日),B3戶底價為5264萬8077元、C3戶底價為5505萬6663元,而B3戶成交價共計4808萬元、C3戶成交價共計5566萬元,亦有C3、B3戶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3 至166 、181 至183 頁),顯見B3戶之成交價(4808萬元)底於上開底價(5264萬8077元),而C3戶成交價5566萬元係包含裝潢費300 萬元(見本院卷第164 頁),扣除300 萬元裝潢成本價則為5266萬元,亦低於底價(5505萬6663元),基此,C3戶、B3戶之成交價均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至於原告提出敦泰本善建案之銷售情況(見本院卷第217 頁)、本善成本分析表(見本院卷第289 頁),前者無法明確證實B3戶、C3戶之成交價高於底價之情況,後者之成本分析表之製作日期為107 年8 月7 日,顯與被告提出之上開敦泰本善開價及底價表之製表日為108 年10月5 日,二者相差一年二個月之久,顯無法證明B3戶、C3戶之成交價,故無從為有利原告主張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又依上開銷售獎金辦法第7.0 條規定,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訂定之底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承上,B3戶、C3戶均成交價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則依銷售獎金辦法第7.0 條規定,被告敦泰公司得取消獎金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開證人楊雅鈞證稱郭力嘉有領取B3戶之獎金;再觀以原告提出之LINE軟體對話(郭力嘉、敦泰楊先生與小江〈按指原告〉),訴外人郭力嘉詢問「…B3交屋了,獎金要發了嗎?」,原告回覆「獎金部分公會議上一直沒有公布,還需要幫力嘉姐詢問楊先生嗎」,郭力嘉詢問「這是楊先生寫給我的,應該是交屋後就會發,上次簽約後,就發了,你再問看看好了沒有關係,謝謝」,原告回覆「好的。再與力嘉姐回報,謝謝」、「報告力嘉姐,B3獎金已與楊先生確認。楊先生說明4/10會發給你。謝謝」,有上開LINE軟體對話內容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7 頁),益證B3戶發給訴外人郭力嘉之獎金,是經過被告敦泰公司董事長核准始予以發放獎金給郭力嘉,但尚難以此遽認原告亦有領取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獎金之權利。 ㈤次查,被告敦泰公司就驗收、交屋獎金部分,另有制訂敦泰建設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見本院卷第167 至178 頁),依該辦法【一、驗屋作業】2.0 定義:「2.2 驗收小組驗收:由公司內部人員組成,辦理自主驗收及客戶驗收與交屋作業。」;同辦法【三、獎金分配及說明】2.2.1 個人獎金:驗、交屋總獎金之20%驗收小組之組長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又2.2.2 團體獎金:驗、交屋總獎金之80%驗收小組人員,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其驗、交屋獎金為總獎金之80%,每位小組成員之獎金分配原則以平均分配方式發放,實際分配比例,依表現、參與程度等因素分配;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3.1 獎金結算及發放方式:驗收小組如期完成客戶交屋後,各戶之個人及團體獎金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日核發。3.2 獎金結算由業務人員於每季(3.6.9.12月)月底前負責結算,經董事長核准後,依照請款流程請領款項。承上論述,B3戶之底價為5246萬8077元,成交價為4808萬元,則B3戶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金即全部不予發放(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除前述經董事長核准有發放獎金予郭力嘉),故縱使原告於任職期間為B3之交屋組長(不爭執事項第㈦項),亦不得領取驗、交屋獎金;另C3戶交屋日期為108 年4 月23日(見本院卷第185 頁),而原告係於108 年4 月18日離職,基此,原告亦不得請領C3戶之驗、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是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獎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㈥另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確實有製作為來客反應觀察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總表、帆布定點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案卡等6 項,有被告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3 頁),其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3.0 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茲參酌,按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 、B 章程辦法」、「C 表格」、「D 契約/ 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各項文件除「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 、其餘均為C ,依此辦法4.7 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告因工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 年4 月18日資遣,惟依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錄類別C 、300 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 、300 元;建材廠商對位總表類別C 、300 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B 、10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別C 、300 元;定點租賃檔案卡類別C 、300 元),且被告敦泰公司意願給付上開文件制訂獎勵金共計2500元(見本院卷第375 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金額應為25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㈦綜上,原告得請求如附表編號7 至12所示之文件制訂獎勵金,金額共計2500元(如上開項目、金額),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世裕給付5 萬元及請求文件制訂獎勵金2500元,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12月26日,見附民卷第5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即本判決主文第1 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慧津 附表: ┌──┬──────────┬─────────────┐ │編號│ 獎金品項名稱 │獎金(新臺幣) │ ├──┼──────────┼─────────────┤ │1 │3.1.1 戶別C3銷售之個│155,848 元【計算式:55,660│ │ │人獎金 │,000×0.4%×70%】 │├──┼──────────┼─────────────┤ │2 │3.1.2 戶別C3銷售之團│33,396 元【計算式:55,660 │ │ │體獎金 │,000×0.4%×30%÷2 】 │ ├──┼──────────┼─────────────┤ │3 │3.2.1 戶別B3驗、交屋│3,366 元【計算式:48,080, │ │ │小組組長個人獎金 │000 ×0.35% ×20% 】 │├──┼──────────┼─────────────┤ │4 │3.2.2 戶別B3驗、交屋│4,487 元【計算式:48,080,0│ │ │小組團體獎金 │00×0.35% ×80% ÷3】 │ ├──┼──────────┼─────────────┤ │5 │3.2.3 戶別C3驗、交屋│3,896 元【計算式:55,660, │ │ │小組組長個人獎金 │000 ×0.35% ×20% 】 │├──┼──────────┼─────────────┤ │6 │3.2.4 戶別C3驗、交屋│5,195 元【計算式:55,660, │ │ │小組組長團體獎金 │000×0.35% ×80% ÷3】 │ ├──┼──────────┼─────────────┤ │7 │3.3.1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來客反應觀察紀錄 │500) │ ├──┼──────────┼─────────────┤ │8 │3.3.2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建材合約保固索引 │500) │ ├──┼──────────┼─────────────┤ │9 │3.3.3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建材廠商對位總 │500) │ ├──┼──────────┼─────────────┤ │10 │3.3.4 文件制訂獎勵金│3,000 元(類別B ,制訂1,00│ │ │:帆布定點租賃流程 │0-6,000 ) │ ├──┼──────────┼─────────────┤ │11 │3.3.5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廣告招牌租賃契約 │500) │ ├──┼──────────┼─────────────┤ │12 │3.3.6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定點租賃檔案卡 │500) │ ├──┴──────────┼─────────────┤ │ 合計│21萬29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