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蔡承晏 蔡語恩 陳佳鈺 陳冠伶 陳冠妤 劉育倫 李彥陞 趙彥鈞 上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趙婉喻 呂豐靖 陳昌平 賴子祥 林律汶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丼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於民國109 年8 月15日變更營業處所,致未合法送達),並指定109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