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建明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賓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471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應於109年7月1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索引卡查詢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