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2號原 告 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 被 告 何怡真 羅水靈 被 告 石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 2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