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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原告
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
被告
何怡真
被告
羅水靈
被告
石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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