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罰性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義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安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安卓 送達代收人 陳冠銘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恩里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