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安卓
- 送達代收人
- 陳冠銘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恩里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