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陳珮綺
- 訴訟代理人
-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軒
- 被告
-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泰
- 訴訟代理人
- 張爽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就㈠其自何時起患有川崎氏症。㈡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因車禍致受有右足第五蹠骨位移性骨折、兩側手肘有擦傷、背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勢,於107年7月30日起至台中長安醫院復健,於109年7月28日回診時,經醫生診斷有「肌力不足」,請問此段期間,尚有無因「肌力不足」至其他醫院復健或就診,若有檢陳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