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珮綺、小北百貨有限公司、黃士軒、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吳永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訴訟代理人 張爽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就㈠其自何時起患有川崎氏症。㈡ 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因車禍致受有右足第五蹠骨位移性骨折、兩側手肘有擦傷、背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勢,於107年7月30日起至台中長安醫院復健,於109年7月28日回診時,經醫生診斷有「肌力不足」,請問此段期間,尚有無因「肌力不足」至其他醫院復健或就診,若有檢陳報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