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陳珮綺
- 訴訟代理人
-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軒
- 被告
-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明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張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