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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明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張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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