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珮綺、小北百貨有限公司、黃士軒、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歐明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原 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張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 正為「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