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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告
游智鈞(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勤美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翔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民國109年8月7日前,提出被告曾為張勝華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張勝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相關資料及其計算式,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三、原告應於民國109年8月7日前,提出張勝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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