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羅仕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界宏、吳嘉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