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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羅仕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界宏、吳嘉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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