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晏輝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羅仕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界宏、吳嘉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