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美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