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黃子清
- 被上訴人
- 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36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3 分之2 即26,245元(39,367×2/3=26,2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2元(39,367-26,245=13,122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