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張宇宸 王偉強 邱俊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劉彩華即六和堂水餃店 訴訟代理人 葉恕寬律師 複 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梁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29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