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尚瑜律師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讚公司)股東,世界讚公司前董事長劉吉城本來是聲請人法人代表,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1日改派翁立民為 聲請人法人代表擔任世界讚公司董事,所以需要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不料,其他董事都置之不理,聲請人法人代表翁立民沒有能力說服任何董事於董事會選任董事長,也沒有能力召開股東會改(補)選董事,劉吉城在辭任前後試圖以上述方式補選董事長,但都是人數不足。為此,聲請法院為世界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前段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另一方面,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依照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世界讚公司的董事有蔡靜觀、丁進益、柯姵彤、孝行人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進榮、聲請人法人代表劉吉城。依照聲請人所提出108年11月 21日改派翁立民為聲請人法人代表擔任世界讚公司董事的「法人代表指(改)派書」,可知劉吉城董事席次應已由翁立民取代,且聲請人是世界讚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有向本院聲請為世界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的資格。 (二)經本院發函徵詢其他董事、監察人及登記代表人劉吉城的意見,柯姵彤、林進榮分別回函說明其已先後於108年6月18日、108年8月29日辭任董事,其他人則未回應。再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聯絡紀錄,可見尚存董事蔡靜觀、丁進益確實消極不為行使職權,亦即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使得世界讚公司到現在還無法有董事長,並陷入僵局,當然致世界讚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因此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應屬妥適。 (三)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世界讚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律師,主要任務為召開股東會改(補)選不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及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經臺中律師公會回函提供願任名冊,本院參酌該名冊,從中選任林尚瑜律師為世界讚公司臨時管理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