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坤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票轉讓登記表未 載明取得股份之時間,僅能證明聲請人曾取得系爭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