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坤霖 相 對 人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設立登記,實 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萬元,發行股份總數共181 股,每股10萬元。聲請人自106年11月間自相對人之法定理 人陳文宏處受讓取得2股,占相對人已發行段總數約1.1%, 且已繼續持有相對人股份達6個月以上。相對人未經股東會 決議即於108年5 月間擅自修改章程並改選監事,致相對人 遭董事長陳文宏一人把持,復未依法通知全體股東而逕行於108年7月1日召開股東常會,更未依法於股東常中將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表交股東會承認,致相對人目前營業、財務狀況均陷於不明之狀態,實有選派檢查人釐清相對人營業情形之必要,以確保聲請人及全體股東之權益等語。並聲明:准予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公司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公司財產情形,與歷次交易訂單、歷年財務報表及營業相關表冊、與指尖傳奇有限公司、環球聚富有限公司間之交易及其文件記錄、與「印尼BSDCITY投資案」相關 之檔案及文件記錄、與「翻身俱樂部」有關之檔案及文件紀錄。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08年7月1日股東會當日巳委由會計 師將107年度財報攜至會場提供到場股東(包含聲請人)查 閱,聲請人於本次股東會亦有到場,且已查閱財報,清楚瞭解相對人107年度財務狀況,相對人並無侵害股東權益之情 事;相對人並無任何阻撓聲請人查閱公司相關帳目及財報之情事,倘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財報仍有所疑慮,而有再行查閱之必要時,相對人均會依照公司法規定提供予聲請人進行查閱,本件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且聲請人如仍認為相對人107年度財產帳目不清、公司資產遭不當挪用,為何未於相 對人第二次股東會到場提出異議?益證相對人營運正常、財務健全,並無聲請檢查人之必要。聲請人其餘陳述,均為毫無依據之不實指控、臆測。聲請人只要向相對人具體說明其所要求查閱或抄錄之文件為何,對聲請人有何等的利害關係,並指明需要查閱的文件名稱與類型,相對人均會依抵公司法規定提供查閱,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不符公司法規定之要件等語置辯。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該次 修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其規範目的係為強化少數股東之保護,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降低聲請門檻並放寬可聲請檢查之範圍,同時增加「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於必要範圍內」檢查之規定,供法院實質審酌少數股東權利行使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四、經查: (一)相對人於105年12月14日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為1810萬 元,發行股份總數共181股,每股10萬元。聲請人自106年11月間自相對人之法定理人陳文宏處受讓取得2股股份, 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1%,且已繼續持有相對人股份達6個月以上,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1份(見本院卷第9頁)、股票2紙(見本院卷第10-11頁)在 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之股份雖未登記於股東名簿上(參相對人股東名簿1份,見本院卷第57 -58頁),惟登記行為僅有對抗效力,仍無礙認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聲請人主張其得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尚無不符,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經股東會決議即於108年5月間擅自修改章程並改選監事,致相對人遭董事長陳文宏一人把持,復未依法通知全體股東而逕行於108年7月1日召開股 東常會,更未依法於股東常中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股東會承認,致相對人目前營業、財務狀況均陷於不明之狀態,實有選派檢查人釐清相對人營業情形之必要,以確保聲請人及全體股東之權益等語。惟查: 1、相對人因接獲臺中市政府來函通知監察人張開閎辭任監察人一職,通知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由董事會召開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相對人乃先後於108年7月1日、108 年10月14日先後召開股東會,並於108年10月14日選任監 察人,業據聲請人所提出108年7月1日股東會議事錄1份(見本院卷16頁)、相對人所提出之108年10月14日股東會 議事錄1份(見本院卷73-75頁)、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 30 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5880號函1份、張開閎之存證 信函各1份(見本院卷第59-61頁)在卷可憑。 2、又前述二次股東會議,聲請人經相對人通知,聲請人有出席參與108年7月1日股東會,並由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 請人,同意聲請人可向聲請人所屬之會計師查閱影印相對人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等情,亦有108年7月1日股東 會簽到表1份(見本院卷第62-63頁)、同意聲請人查閱同意書1份(見本院卷第64頁)、交寄大宗文件函件存根1份(見本院卷第65-66頁)、手機簡訊通知紀錄1(見本院卷第67頁)、108年10月14日股東會簽到表1份(見本院卷第68-70頁)、委託書1份(見本院卷第71頁),在卷可參。3、基上,相對人因接獲臺中市政府來函通知監察人張開閎辭任監察人一職,通知相對人應依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由董 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相對人乃先後於108年7月1 日、108年10月14日召開股東會,並於108年10月14日選任監察人,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召開股東會選任監察人,尚難遽採。又聲請人如認前述相對人所召開之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有違法或違反章程之情事,聲請人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加以救濟,惟此難謂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於股東會中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交股東會承認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前開108年7月1日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參加會議之股東 已全數調閱報表,傳閱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且有聲請人簽名之查閱同意書1份(見本院卷第64頁)在 卷可參,尚難認相對人有拒絕聲請人閱覽財務報表之情事,是聲請人如欲進一步瞭解相對人目前營業、財務狀況,本得向相對人請求同意調閱,惟依卷附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聲請人有請求查閱而遭拒絕之情事存在,聲請人自應於請求調閱遭拒後,方有考量是否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今無相對人拒絕聲請人閱覽財務報表之證據存在,本件尚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尚無可採。 (三)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之負責人陳文宏恐有慣以設立諸多公司行號,交互利用以謀取不正利益之情事;且陳文宏就其另行設立之「指尖傳奇有限公司」、監察人黃治維另行設立之「環球聚富有限公司」恐有涉及相關不法事宜等情,然此部分僅係聲請人之單純臆測,並未見聲請人舉證以釋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自無從遽採。 (四)從而,聲請人所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尚乏事證認有選任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