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凰御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