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林振義
- 當事人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抗 告 人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霙如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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