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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純卿

受 罰 人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以上受罰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

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處罰鍰新臺幣柒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内,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 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林霙如為受罰人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一公司)之少數股東,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選派李宥叡會計師為帝一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確定在案,故帝一公司自應依裁定意旨接受檢查。

㈡惟檢查人以110年6月22日中會淮誠字第11006220001號函通知帝一公司於110年7月7日備妥帝一公司及其所投資之中國大陸廣東省陽江市春山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東春山公司)之104年至108年度之帳冊憑證及相關表冊(下稱系爭業務帳目表冊)以供查核,帝一公司置之不理(見司字卷第111-117頁);本院乃於110年8月31日以中院平民乙109司35字第35號函通知帝一公司於文到翌日起10日内提出系爭業務帳目表冊到院,帝一公司亦置之不理(見司字卷第119、121、125頁);嗣檢查人於110年9月13日發函通知本院帝一公司僅以電子郵件傳送廣東春山公司於西元2014至2018年度稅務申報之財務報表及該公司與劉松梧先生簽訂之項目開發合作合同,仍未提出系爭業務帳目表冊而無法查核(見司字卷第129頁)後,本院再於110 年9月17日以中院平民乙109司35字第35號函通知帝一公司於文到翌日7日内提出系爭業務帳目表冊予檢查人,然檢查人以111年1月14日中會淮誠字第1110114001號函向本院陳報帝一公司仍未提供系爭帳目表資料,且經檢查人以111年5月18日中會淮誠字第11105180001號函通知帝一公司,惟迄今仍未提供,有上開函文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司字卷第167、173、183、211至215頁)。

㈢綜上可知,帝一公司始終敷衍推諉,拒絕提出系爭帳務資料,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規避檢查之行為。本院審酌帝一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上開行為自檢查人通知帝一公司於110年7月7日提出系爭業務帳目表冊迄今已將近1年等情,爰處以7萬元罰鍰,以示懲戒。又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帝一公司配合檢查時,帝一公司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得按次再予處罰,附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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