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6號
- 聲請人
- 楊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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