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2號
- 聲請人
- 林耕州會計師
- 相對人
-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卓立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齡律師
- 關係人
- 王台珍
- 關係人
- 王台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王耕州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耕州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