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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9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0號

聲請人
王鄭雪香
相對人
信成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且自民國102 年12月12日起至105 年12月11日止擔任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因負責人王亮傑逝世,僅餘董事王文星1 人,故應以王文星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然王文星當選董事之效力仍有疑慮,且相對人雖於109 年12月2 日有召開股東會,但就董事及監察人部分並未改選,故相對人因僅餘董事1 人而無法組成董事會,應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監察人劉王雪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有相對人103 年7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9 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應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因負責人王亮傑逝世,目前僅餘董事王文星1 人,而無法組成董事會,故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然查,相對人已於109 年12月2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且於該次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部董事及監察人,並由王崇忠、王子棻及王楊秀雲當選董事;劉騰徽當選監察人。王崇忠、王子棻及王楊秀雲復於同日召開該屆第1 次董事會,選任王崇忠為董事長,並已向臺中市政府完成公司變更登記等情,有相對人109 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109 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臺中市政府110 年1 月7 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02120 號函、相對人110 年1 月7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可知相對人確已於109 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時,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且設置董事3 人組成董事會,難認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故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監察人劉王雪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與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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