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 被告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09號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程奎禦、梁淑如、楊惠琪、林澤浩、張益壽、劉育誌、靳豫婷、張珮珣、簡佑任、廖基欽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9號),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研討結果參照)。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 查意見)。 二、經查,本件原告程奎禦、梁淑如、楊惠琪、林澤浩、張益壽、劉育誌、靳豫婷、張珮珣、簡佑任、廖基欽與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樘建設公司)、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樘營造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開訴訟並經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9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久樘建設公司負擔24%,餘由被 告久樘營造公司負擔,並確定在案。則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即受裁定人徵收。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各原告原起訴主張之請求為:⑴原告程奎禦為新臺幣(下同)237,293元,其中 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14,8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80元,其他請求部分則為獎金182,796元、資遣費38,617元;⑵原告梁淑如請求金額為120,944元,其中請求給付 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16,133元、特休未休工資910元 ,合計為17,043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獎金85,725元、資遣費18,176元;⑶原告楊惠琪為36,651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3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900元, 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5,751元;⑷原告林澤浩為386,999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14,8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50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獎金356,000元、資遣費14,849元;⑸原告張益壽為168,350元,其中請求給 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7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800元、預告工資39,222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42,328元⑹原告劉育誌為請求給付工資26,500元;⑺原告靳豫婷為請求給付工資19,000元;⑻原告張珮珣為113,788元,其 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71,500元、特休未休工資7,000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35,288元;⑼原 告簡佑任為149,785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 付工資91,666元、特休未休工資8,667元,而其他請求部分 則為獎金3,000元、資遣費46,452元;⑽原告廖基欽為145,846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未給付工資55,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2,133元、預告工資41,519元,而其他請求部分則為資遣費37,194元。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342號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暨原告等應繳之裁判費,其中工資請求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向原告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則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分別為:原告程奎禦500元 、梁淑如500元、楊惠琪500元、林澤浩500元、張益壽665元、劉育誌500元、靳豫婷500元、張珮珣500元、簡佑任555元、廖基欽555元,合計5,275元。嗣原告程奎禦、梁淑如、楊惠琪、劉育誌、靳豫婷、張珮珣、廖基欽於民國108年8月9 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參第一審卷第243至251頁),追加聲明請求被告久樘建設公司、久樘營造公司、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分別為:原告程奎禦3,234元、梁淑如3,234元、楊惠琪6,259元、劉育誌19,902元、靳豫婷6,219元、張珮珣33,146元、廖基欽25,600元,合計97,594元。原告廖基欽嗣於10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及民事訴之變更狀 (參第一審卷第351至356頁),將被告由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久樘營造公司,並撤回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變更追加後之訴之聲明為計算裁判費之基準,是就上開追加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綜上,原告所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5,275元,及追 加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6,275元(計算式:5,275+1,000=6,275),依上開判決諭知,應由受裁定人即被告久樘建設公司向本院繳納1,506元(計算式:6,275×24%=1,506),由受裁定人即被告 久樘營造公司向本院繳納4,769元(計算式:6,275-1,506 =4,769),並均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