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債 權 人 永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