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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 原告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債 權 人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是否誤載?因 發票期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108年7月3日、108年8月12日,貨款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9月2日、108年9月3日,債權人無權請求期前利息,若為誤載,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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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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