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 債權人
-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琨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是否誤載?因發票期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108年7月3日、108年8月12日,貨款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9月2日、108年9月3日,債權人無權請求期前利息,若為誤載,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