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 債權人
-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思整合顧問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優思整合顧問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