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鈞楷、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債 權 人 陳鈞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工作年資資料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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