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 債權人
- 國振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得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