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 債權人
-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新臺幣4,31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提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6日給付工程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