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債 權 人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新臺幣4,31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提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6日給付工程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