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債 權 人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利息新臺幣4,31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6日給付工程款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9年4月1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9年4月2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英